文成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文成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 | ||||||||||||||||||||||||||||||||||||||||||||||||||||||||||||||||||||||||||||||||||||||||
|
||||||||||||||||||||||||||||||||||||||||||||||||||||||||||||||||||||||||||||||||||||||||
CWCD00-2019-0010 文成縣人民政府文件 文政發〔2019〕118號 文 成 縣 人 民 政 府 關于調整完善文成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 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文件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文成實際情況,決定調整完善我縣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繳費和待遇享受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繳費標準問題。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為72000元/人,其中政府承擔30%(不足29400元/人的補足29400元/人),即政府實際承擔29400元/人,剩余70%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共同承擔,實際承擔42600元/人。新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要有一個份額才能參保;原有繳費且份額小于一個的參保人員,有新的征地份額且能補足一個份額的,可按新的繳費標準補足繳費總額。年滿60周歲以上的隨年齡每增加1周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出資部分按5%比例依次遞減至70周歲,政府出資總額不變,周歲年齡計算到參保時上年度的12月31日止,具體繳費情況見附表。 二、關于待遇標準問題。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為720元/月。原參保人員待遇按《文成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文成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文政發〔2019〕9號)執行。原有繳費且滿一個份額的參保對象,可以申請按新標準發放,但個人繳費部分需根據現年齡相對應的新標準,補足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共同承擔部分(原個人賬戶余額予以抵扣),其待遇從次月起發放。 三、相關政策銜接。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原《文成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文成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文政發〔2019〕9號)中,設立的“72000元”檔、“42000元”檔和個人不繳費檔,以及設立三年過渡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1日)停止執行。 四、資金籌集方式及列支渠道。政府承擔的資金,出讓的土地由縣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由用地單位承擔,用地單位承擔的資金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辦理土地手續時收繳入財政專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的資金,由參保對象一次性轉入縣財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補助金由原資金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本通知從2019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附件:文成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表
文成縣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政協辦,縣人武部,縣法院、檢察院,各群眾團體。 文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發
|
||||||||||||||||||||||||||||||||||||||||||||||||||||||||||||||||||||||||||||||||||||||||